上海市实施生育保险新政策


上海市近日决定,从7月1日起,实施新的生育保险政策: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累计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不满9个月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单位先行支付。 据介绍,新政策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权益。过去,上海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新政实施后,女职工只要生育或流产时参加上海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提高。对于操作不规范、意图“钻空子”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新政的制约和限制,这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促进用人单位更加注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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