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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生育保险新规明年元旦施行

2017-06-26 08:00:04 无忧保
安徽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日前讨论并原则通过《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买单”  《规定》明确,今后,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生育保  险费用,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本单位的生育保险的费率之积。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费率在0.4%%左右;企业的费率在0.8%%至1%%之间;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之一的费率。具体生育保险费的费率由各统筹地区政府确定。领独生子女证增1个月津贴按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部分情况还可增发生育津贴,这些情况包括:分娩时出现符合医学指征的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按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接生费、住院费可由基金支付  今后,除依法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的费用外,职工在妊娠和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职工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等,将可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但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则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企业破产要付清所欠生育费  今后,当用人单位出现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或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等情况时,其应在资产清算时,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清偿所欠职工的生育费用。  生育保险将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定点服务机构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在进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当到定点服务机构施行。因特殊情况不在定点服务机构生育的,应当提前办理有关手续。  申领津贴需提供相关证明  职工个人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提交下列材料:职工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有关证明;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一般情况下,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将书面告知申请人。  个体工商户生育险由各地规定  由于生育保险涉及面非常大,而我省各地的情况又有所不同,对于施行中的各种具体细节,为便于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省政府规定可由各地作出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步骤,今后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参照《规定》另行规定。  此外,在新规定正式施行后,对按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参加的,其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今后将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对本规定实施前所发生的费用将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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