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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有望明年实施

2017-06-26 08:00:04 无忧保
安徽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日前讨论并原则通过《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即将颁布施行,作为我省首部生育保险法规,有哪些新的内容?昨天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对此进行了解读。企业缴费率在0.8%至1%之间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率之积。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费率在0.4%左右;企业的费率在0.8%至1%之间;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上述之一的费率。具体生育保险费的费率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女工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津贴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连续履行缴费义务,其职工本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享受本规定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按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的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拒不参加生育保险可重罚1万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参保单位或者职工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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