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保险解读--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生育保险费缴纳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