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职工将有生育保险(图)


可有效促进妇女就业 职工个人不缴费 单位按月“埋单” 生育保险有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三险”之外,沈阳市民有望再添“一险”———生育保险。 据悉,《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目前已经征求完市民意见,待市政府审批通过后正式实施。 《草案》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也就是说,所有符合该条件的职工,无论男女,单位都将为他们缴纳生育保险费。 个人不缴费 单位全埋单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用人单位每月按6‰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另外,《草案》明确城镇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据悉,生育保险基金的支出主要包括四方面:按照上一年度全市月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的产假生育津贴;按照上一年度全市月社会平均工资计发的男方护理假工资;从妊娠到生育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因生育直接引发感染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宫内节育器的放置或者取出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费用。 迟缴保险费 单位领导要挨罚 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及时与否直接关系市民的切身利益。《草案》明确用人单位不缴、少缴或者迟缴生育保险费的,除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征收生育保险费和加收滞纳金外,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返还,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相关规定见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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