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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市出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2017-06-27 08:00:04 无忧保
2005年2月6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以45号令发布《淄博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并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至此,淄博市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险体系全面建立。  该《办法》规定,企业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对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统筹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生育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生育津贴按职工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2个月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或者死胎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津贴;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按半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对妊娠37周以上生产或者妊娠满28周、不满37周早产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除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据实报销外,其他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具体标准如下:妊娠37周以上生产或者妊娠满28周、不满37周早产的,定额为1500元;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或者死胎的,定额为400元;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定额为150元。  对妊娠37周以上生产或者妊娠满28周、不满37周早产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难产的增加定额2000元;生育并发症按5000元限额据实报销。  生育医疗费超过定额、限额部分按原渠道列支。生育医疗费标准,可以随生育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同时该《办法》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市局政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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