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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育保险工作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017-06-27 08:00:04 无忧保
近日,劳动保障部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以保障生育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部要求协同推进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的工作基础,以生育津贴社会化发放和生育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为目标,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建设。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措施和手段,积极探索与医疗保险统一管理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模式。各地要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的目标要求,制定发展规划,积极扩大参保范围。  生育保险要切实保障生育职工的医疗需求和基本生活待遇。劳动保障部要求各地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的产假期限和当地职工工资水平,合理确定生育津贴标准并及时支付,逐步实现直接向生育职工发放生育津贴,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先实行生育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办法,以保障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生育保险筹资水平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  劳动保障部要求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具体支付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地经办机构还要积极探索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加强对医疗服务费用的监督检查,控制不合理支出。  最后,劳动保障部强调经办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征缴和基金管理工作,加强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和生育保险津贴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简化经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参保职工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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