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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0月起领取生育金需办审核表


今年10月1日后生产或流产的妇女,在领取生育保险时需要新办理一份《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日前,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公布了此项新规。 依据《沪卫计家庭(2014)019号》文件,妇女在10月1日后生产或流产的,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除了需要准备当事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医院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结算账户卡复印件及《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等原有材料外,本市户籍人员需到户籍所在地、外省市户籍人员需到居住地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审核表》上需填写夫妻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居住地址,以及生育或流产婴儿的日期及性别。此外《审核表》罗列了4种生育行为情况,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符合上海市再生育条件,并经本市区县卫生计生委批准生育;符合外省市再生育条件,并经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育;符合政策生育但妊娠后流产。当事人也可就具体情况填写是否属于晚育等。依据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上述4种生育行为情况是生育妇女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 目前表格已经可以在网上下载,或是在社保柜面领取。http://www.cnren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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