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二、资金筹集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缴纳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的比例缴纳,所缴费用金额由参保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缴费比例今后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三、基金管理 1.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①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用; ②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③生育保险滞纳金; ④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生育保险由现行的县(市、区、山)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3.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4.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5.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6.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7.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决算由各级经办机构编制,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政府批准。 四、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 1.生育医疗费用 ①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现后三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根据上年度人均生育费用,暂拟定平产费用标准为2500元∕人次,难产4500元∕人次,超过此标准的生育基金不予支付。此标准今后将根据生育医疗水平和生育保险基金情况适时调整。 ②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2.生育津贴支付项目: ①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 ②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 ③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④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⑤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25天的生育津贴; ⑥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实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35天的生育津贴; ⑦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60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还可适当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㈠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式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㈡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㈢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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