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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东江门三项职工生育保险配套文件

2017-07-01 08:00:03 无忧保
近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了《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生育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等三项职工生育保险配套文件,在就医、生育津贴发放、医疗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根据配套文件,从今年7月1日起,参保职工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将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新政目前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通过后将从7月1日起实施。  需事先选定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配套文件,参保职工在妊娠期间应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产前检查、生育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完成该手续后,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才可按规定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如参保职工已在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其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在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时,参保人必须同时符合用人单位依时足额为参保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参保职工在妊娠期间的条件。如参保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需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方可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据悉,江门市首批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将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取,届时将由市人社局向社会统一公布。  未婚生育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配套文件中规定,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参保职工,在办理报销时应按产前检查、分娩或终止妊娠分别提交材料。此外,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非因急诊或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参保职工,在报销时均需分别提供材料。  参保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转至市内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批准转院就医并及时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参保职工,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直接结算。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可享受最多两次分娩的生育保险待遇(含2015年前已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未婚生育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作为参保职工的新增待遇,将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应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参保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参保职工;如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也由用人单位补足。  根据配套文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但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可在产假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此外,如参保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也可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http://www.cnren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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