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赤政发 [1996] 178号《赤峰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范围及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赤峰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含一年以上临时工)。 第三条 驻三区市以上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生育保险,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其它单位的生育保险由单位所在旗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 生育保险基金采用按月核定,按月全额收缴的方式,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企业开户行凭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具的专用收款凭证以工资同等顺序按月直接扣缴。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税前提取,管理费用中列支。 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生育保险费,每年年初在财政部门核定单位经费预算时一次性扣缴,转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基金月缴费比例暂定为企业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 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生育保险基金的缴纳基数。 生育保险基金缴费比例随费用实际需要,适时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二、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当年结余基金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三、生育保险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四、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各种税费。 五、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及管理由当地社会保险工作管理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第七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加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的。 第八条 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政策规定的各项物价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生育职工产前检查费及其住院期间的住院费、手术费、治疗费、医药费。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拨付 申请拨付生育保险金的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医疗终结后,由单位劳资人员或本人填报《赤峰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情况报表》。并携带生育职工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计划生育准生证》、《婴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及医院医疗证明(注明顺产、助产、剖腹产和医药费结算单(或复印件),到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领取有关待遇。 第十条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一、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拨付标准,按全市上一年女职工平均生育费用适时调整。 二、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产假时间,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险规定》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正常产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产每多一胎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申请独生女子增加30天。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三、市本级九六年拨付标准为: (一)生育津贴:生育女职工的月生育津贴为本人九五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 顺产 300元 助产 400元 剖腹产 1300元 多胞胎产每多一胎增加100元。 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的其它待遇和超出本规定标准支付的费用,企业按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此生育费用标准,各旗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定。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期满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婴儿出生后天折的按正常情况领取待遇。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http://www.cnrencai.com/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