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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生育保险发放标准

2017-07-02 08:00:04 无忧保
生育保险是国家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国家还出台了相关法规进行保护。生育保险的主要作用有:  一、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  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对女职工基本生活进行保障。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  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  女职工本来 因生理机能与男职工存在天然差别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者地位,国家通过生育保险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使她们不致因生育而失业。  女职工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  (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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