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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门市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2017-07-03 08:00:03 无忧保
江人社发〔2015〕1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令第203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8%,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  (一)待遇范围。  江门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和标准。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1)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0%,每次生育(每次分娩或终止妊娠,下同)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待遇支付限额标准,下同)按我市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执行,低于我市结算标准的,基金按实际支付,超出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2)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每次生育的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基金支付比例为50%,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超出最高限额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1)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申请现金报销的,每次生育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参照我市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执行,低于我市结算标准的,基金按实际支付,超出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2)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每次生育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统一按二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执行,低于结算标准的,基金按实际支付,超出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3)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基金支付比例为30%,每次生育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统一按我市一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执行,低于结算标准的,基金按实际支付,超出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3.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和标准执行。  4.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待遇。  三、待遇支付管理规定  (一)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负责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江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医疗费用报销和结算。  1.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医疗费用报销过渡期。因生育保险信息系统需重新开发,2015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参保职工持相关资料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统一按已办理确认手续的支付比例和标准结算。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前直接结算。2015年7月1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实施直接结算。属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支付。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月结算,年度清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和参保人的负担水平等情况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结算标准适当向转入院的产科急救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倾斜。  3.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次月起的1年内办理。  (三)就医确认手续的办理。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须按省政府令第203号规定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还需分别提供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或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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