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新规定


福建省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参保职工顺产可领98天生育津贴。据了解,《意见》已开始施行。 《意见》提出,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参保男职工本人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自胎儿分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其中,生育津贴领取有新规定。此前,女职工顺产可领取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42天。按照《意见》规定,现在顺产可领取98天生育津贴;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42天;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98天。 此外,计划生育手术也可以领取生育津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关于异地生育,《意见》也有新的规定。职工因异地居住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地以外地区或非协议定点生育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经同意后就医。异地或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执行参保地的政策。 值得提醒的是,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而在我省辖区内合法就业的外籍(含港、澳、台)人员,生育保险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福建明确所有用人单位要为男女职工办生育保险 新华网福州7月24日电(小编 谢丹)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为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或者中断缴费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所有用人单位都得为全部员工办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中的一险,目前在福州市等地已经实行。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了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市统筹,那么生育保险费要缴纳多少?《意见》明确,要按员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费率需超出0.7%的,应由统筹区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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