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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问题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完善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治化,对于促进新时期新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稳定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个薄弱、一个难点、三个矛盾 和三个不适应。 一个薄弱:就是执法队伍建设薄弱,特别是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任务的乡镇一级公务员编制少,大部分为事业编制或聘用人员,队伍薄弱,素质不高,难以满足和适应繁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一个难点:就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难。表现在流动人口举家外出无处征收,家庭困难无款征收,个别超生户法制意识淡薄,拒不交纳,缺乏有效的手段和工作力度,给行政执法带来难度。 三个矛盾:一是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方式和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制约,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后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思想在部分群众中仍然根深蒂固,想生男孩的愿望强烈,而现行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之间的差距较大,客观上给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增加了一定难度。二是部分法律法规与现阶段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要求之间的矛盾。近年来一些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给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如2003年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为尊重公民个人的自主权利和体现政府的便民原则,取消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需要由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强制性婚前体检等规定,致使人口计生部门无法及时全面掌握初婚及怀孕情况,无法及时采取有效的管理服务措施,这是导致新婚妇女漏统、出生人口漏报和计划外生育的因素之一。三是落实法律法规规定与财政困难之间的矛盾。由于财政困难,享受优惠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对象太多,诸如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一些奖励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到位,这也是导致政府公信力降低、失信于民的一个原因。 三个不适应:一是工作理念不适应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一些干部为完成人口计划,依靠行政权力,搞集中活动,总认为咋干咋有理,规则意识仍然比较淡薄,依法行政和用制度管人、管事的意识不强,没有把依法行政贯穿到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工作中去,执法行为不够规范,不按程序执法甚至违法行政的问题时有发生。二是工作方法不适应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一些地方仍习惯于行政命令、下达任务的工作方法,做深入细致地群众工作不够,致使在非婚生育、强制节育、计划外怀孕处理、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超生查处等方面,存在执法不公、违法不究的现象。部分基层干部陷入了新办法不会用、老办法不让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的困境,一旦强调依法行政就觉得束手无策,有法反倒没办法了。甚至在工作压力增大时,一些干部自觉不自觉地又回到了过去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老路上了。三是立法工作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已经制定出台的法规规章之间相互衔接和良性互动不够。农村普惠制政策按人发放,生孩子越多,得好处越多,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如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上,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求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中止妊娠的行为(以下简称两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对两非案件相关责任人特别是医疗技术人员的处理在适用《刑法》上缺少法律依据,难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二、加强和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对策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促进文明执法。加强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把依法行政作为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力度,教育和引导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遵守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八项群众工作纪律,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意识,自觉克服法外特权错误思想;牢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自觉克服行政乱作为、不作为和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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