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加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本细则参加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自治区生育保险工作,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医保局)具体经办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业务。
二、生育保险登记
第四条 在自治区本级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经自治区医保局审核后,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发放生育保险证历。
在自治区本级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中直单位、区直企业、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社会团体,应在《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发布三十日内,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到自治区医保局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第五条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申报,费用交纳方式及时间、信息变更等事项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职工及工资等事项发生增减时,应在当月的10日至20日期间持相关资料到自治区医保局办理增减变更手续。
三、生育保险基金筹集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财政供养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保险费,非财政供养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