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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后流产假期及工资是这样的规定

2017-07-28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导读】女职工生育后流产是否有假期,扣工资吗?生育保险金要怎么领取?生育保险政策解读。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保女职工流产按怀孕时间划分为:怀孕不足两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两个月不足四个月的,产假为30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另外,《试行办法》规定了只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流产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必须持有《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才能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没有以上两证的则不予受理,仍按原渠道处理。


  怀孕满12周后即可办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产检由妊娠满16周起提前至满12周,也就是说,女职工怀孕满12周后即可到定点医院办理就医确认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原为妊娠后16周)。同时,更加明确和细化了产检的常规项目和备选项目,并确立了可由医疗专家根据产科医疗常规和产妇的实际情况确定产检项目、产检次数的机制,避免了生硬规定,既可满足“人性化”实际需求,又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流产,只要符合以下条件,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生育保险各县市区分别进行统筹,具体情况请直接咨询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试行办法》规定以外的流产,其产假和待遇请咨询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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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产假职工生育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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