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生育保险早报:7月28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正《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与原先的《条例》相比,新疆本地的实际婚假天数未发生变化,仍为23天,而产假的实际天数,则足足多出了30天。此前,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生育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98天产假。
在此基础上,各省市再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针对晚婚晚育的人群,适当地延长婚假及产假。而根据此前的《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针对晚婚者,婚假延长20天,针对晚育者,产假会增加30天,这意味着凡是符合晚婚晚育标准的新疆人,最终婚假是23天,产假为128天。截至2016年6月,全国已有29个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个省份删除了晚婚假的相关条例,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婚假仅有三天。这些省份包括广东、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宁夏、广西、安徽、湖南、天津、山东。
新修正《条例》,对新疆的婚假、婚假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即“3+20=23天”,尽管取消了晚婚假,可与原先相比,婚假的实际天数未发生改变,仍为23天。新修正《条例》对于产假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即“98+60=158天”。
与原先“针对晚育女职工增加30天产假”相比,即“98+30=128天”,如今产假的实际天数多出了30天。且针对所有“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家庭。而爸爸们也能“沾沾光”,享受到十五天的护理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此外,对于生育间隔时间,新修正《条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提倡间隔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与上一孩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三年。”
考虑到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后,新修正《条例》还对生育间隔时间做出了特别人性化的调整:“女方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的,可以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相关新闻:城镇居民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可生育三个子女收养子女需计入其中超生要受罚“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7月2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正《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婚后看生育的子女数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新增符合相关法规收养的子女也需计入现家庭子女数、违法生育将面临处罚等条款。
据了解,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行各民族平等的计划生育政策,同时保持自治区政策的延续性,《条例》规定,自治区各民族将实行平等的生育政策,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不同,细化了婚后可生育子女的数量。《条例》中明确规定,“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同时,还针对收养子女增加了条款,对于明确符合《收养法》及《自治区执行收养法的补充规定》,收养的子女需计入现家庭子女数。而对于喜得双胞胎和多胞胎的爸爸妈妈们,如果其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计划生育数,也不可以再多生育。
同时,《条例》首次明确了违法生育应承担的责罚:“违法生育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违法生育及社会抚养费欠缴情况纳入征信系统。”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城镇居民将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至八倍,农村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三至八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违法非婚生育的,也将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三至八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合计征收不超过十倍。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也将逐胎加倍了。
对于“符合规定可以生育,却又非法送养亲生子女或者有遗弃、卖卖亲生子女等违法行为的夫妻。”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再生育。”此外,对于违反法律生育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将面临生育费自理、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评选先进,并依法给予处分等“连带损失”。农村居民也不例外,将在3年内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于已经领取《光荣证》又生育的,自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相关优待和奖励,并将追回《光荣证》及已享受的保健费和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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