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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沈阳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试点方案解读
小编从沈阳市政府获悉,根据沈阳市发布的《沈阳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7月1日起,沈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将正式合并。按照方案,遵循“四统一、一不变”原则,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及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试点于2017年6月底启动,7月1日正式实施,试点期限为1年左右。
方案称,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原则上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统一征缴、合并使用,实现基金共济。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从7月1日起,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比例(0.6%)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8%)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维持2%不变,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统一执行辽宁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
方案强调,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试点工作实施期间确保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在现有基础上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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