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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产假最新规定

2017-10-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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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产假最新规定: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

2017江苏产假最新规定: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2016年3月30日经省12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2016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统一为13天。

条例特别规定婚假产假视为正常出勤,在规定假期限内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产假规定的期限。

婚假:员工在合同期内登记结婚的,对依国家婚姻法履行正式手续的员工,婚假13天(含节假日),结婚登记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休完。

产假:对依国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符合国家规定怀孕、生育的女性员工,顺产产假128天;难产/剖腹产产假143天(包括产前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员工护理假:对依国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夫妻生育符合国家规定的男员工,在配偶生育时,男员工享有护理假15天。护理假须于孩子的出生日期起一次性休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8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九条。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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