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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生育保险政策

2017-10-2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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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覆盖人群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我市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 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所有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凡是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计划内)的,在我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除外)住院分娩的,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零负担”。即参保职工除非个人或家属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特需服务外,不再负担本人住院分娩期间所必须的各项基本医疗费用及新生儿基础检查费用。

(二)参保职工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仍执行以下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

1.正常分娩及28周以上引产1200元/例;

2.难产及多胞胎1600元/例;

3.剖宫产2800元/例;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科手术增加500元/例;

4.12周以上、28周以下引产800元/例;

5.12周以下流产300元。

在一级医院住院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按上述规定降低10%。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限额标准

1.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80元/例;

2.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500元/例;

3.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600元/例;

4.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1200元/例。

职工在一级医院住院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按上述规定降低10%。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按照上述第二项规定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执行。

(五)生育津贴标准

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4.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5.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六)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七)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在产假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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