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早报:无忧保通过微信平台提供新型社保缴纳服务,用户只需要关注无忧保微信公众号,即可在线进行个人社保的缴纳、查询、咨询等服务。
沈某系上海市某网络科技公司员工,长期安排在深圳工作,公司为其在深圳缴纳社保。2011年9月1日至9月5日,沈某住院分娩,2011年9月10日至2012年1月9日,沈某以生育为由向公司书面请产假。因沈某非深圳户籍,故公司按照4200元/月标准向沈某支付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1月9日期间的工资。
2016年7月22日,公司向沈某发出电子邮件,内容为“经调查,你向公司提供的结婚证和准生证为虚假证件,请你在2016年7月29日前提供当地民政局及计划生育委员会加盖档案章的档案证明材料并做解释说明,逾期未做解释,公司将视你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欺骗公司,并根据你的行为做相应处罚。”同日,公司亦向沈某寄送EMS,EMS寄出单据上显示内件品名为“关于提供材料证明结婚证和准生证真实性的通知”。
2016年7月30日,公司向沈某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沈某欺瞒公司伪造假证,恶意骗取公司的产假工资和假期等,属于严重违纪为由,于2016年7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沈某返还产假工资等。沈某不同意返还并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本案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公司提供沈某的请假单及结婚证、准生证复印件,主张系沈某请产假时邮寄给公司,公司已向相关部门核实,但无此结婚证、准生证。
沈某认可请假单的真实性,对结婚证及准生证复印件不予认可,主张其结婚证及准生证还未来得及向公司提供且目前仍无法提供前述证件。
法院观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提供了沈某的请假单及结婚证、准生证复印件,主张系沈某请产假时邮寄给公司,但经公司向有关部门核实无此结婚证、准生证。沈某虽认可公司曾要求其提供结婚证及准生证复印件,但又以未来得及向公司提供为由否认该结婚证、准生证复印件系其提供。鉴于沈某从生育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已将近2年,故其称因来不及而一直未向公司提供证件显然不合常理;公司提供的结婚证、准生证复印件上记载有男方和女方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照片等信息,沈某如认为上述复印件非其提供,亦可提供其持有的相关证件予以反驳,但沈某经法院一再释明及要求,仍以目前仍无法提供相关证件为由拒绝提供,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应由沈某负担。综上,法院认定公司就结婚证与准生证系由沈某所提交之主张更具较高的概然性,沈某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公司据此与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沈某享受的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1月9日期间的工资待遇缺乏依据,应予返还。
Q&A部分Q:违反政策生育的,是否享受产假相关待遇?
A:不能享受。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故本案中,沈某应当向公司返还其已领取的产假期间相关待遇。
Q:企业能否以女职工违反政策生育为由辞退?
A:一言难尽。
目前,女职工违反政策生育被企业辞退之案件,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
1、认为可以辞退的理由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规定:“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有的地方明确了违反政策生育的性质,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从这个层面出发,计划生育属于基本国策,作为劳动者的个人和企业均负有遵守计划生育的基本义务。同时,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一般也会载明诸如要求双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内容,甚至直接明确企业有权辞退违反政策生育之员工。有鉴于此,公司在员工无法提交合法的生育证明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履行其法定的计划生育管理义务之行为,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认为不应辞退的理由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直接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即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仍然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特别保护条例》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上的法律责任,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同。
有鉴于此,若企业以违反政策生育为由解除员工的,应谨慎再谨慎,若实在想辞退的,保险起见,一方面应查阅当地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判例,了解当地的倾向性意见,另一方面须审查劳动合同以及经过民主公示之规章制度的内容,抓住关键条款。当然,本案是企业以三期女员工严重违纪辞退。
Q:女职工违反政策生育会面临哪些后果?
A:很多后果。
除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外,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另外,根据该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也就说女职工违反政策生育的,其配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Q:企业能否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岗位?
A:谨慎对待。
企业可在必要时合理地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内容或岗位,但是应注意:第一,虽岗随薪变,但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特别注意是“原工资性收入”)。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第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三期女职工从事法律规定的禁忌性劳动,如高强度劳动、冷水作业等。第三,体现合理性。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Q: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
A:主要有二: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
根据《女职工特别保护条例》: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外地创业者无法自己缴纳个人社保?离职跳槽者生怕社保断缴无法买房?自由职业者又怕因为没社保孩子上学受影响?这些问题无忧保统统给你解决,只需手机3分钟操作,保你社保不断缴,让你生活有依靠!了解详情请咨询: 4001118900
标签: 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