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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补助管理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参保居民生育(含7个月以上引产),应持生育登记凭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住院手续。因个人原因生育住院前未办理上述手续的,不享受生育补助待遇。
第六节 补录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参保居民急诊抢救、转移接续人员90日内参保、新生儿出生180日内参保、补缴期内参保、社会保障卡挂失或失效,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未持社会保障卡,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或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可以补录。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意外伤害治疗时发生疾病的,治疗疾病医疗费用可以补录。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未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发生的急诊抢救住院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后的3日内(节假日顺延)办理医疗保险住院手续并补录费用。3日内未补录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唐山市医疗保险补录申请单》,经医保经办机构居民医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补录。
第二十八条 转移接续人员90日内参保的,经医保经办机构居民征缴部门核实情况并出具意见、居民医审部门备案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补录。
第二十九条 出生180日内参保的新生儿、补缴期内参保的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意外伤害治疗时发生疾病的参保居民,未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或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补录。
第三十条 社会保障卡挂失或失效的,经社会保障卡制卡部门核实并出具意见、医保经办机构居民医审部门备案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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