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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是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贫困、伤残、死亡等进行救助,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促进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公益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县财政每年投入15万元;
(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
(三)接受社会各界的资助;
(四)计划生育公益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公益金补助对象:
(一)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死亡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三)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伤残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患者;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
第五条 公益金补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补助,享受到18周岁止,若读大学的享受到大学毕业;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补助,若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就高享受,不重复;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三级鉴定标准,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80元、60元的补助;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视鉴定结果给予适当补助;
(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一次性补助。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家庭优先给予救助。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补助对象须填写《缙云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或《缙云县计划生育一次性困难补助审批表》,经单位或村(居、社区)计划生育组织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家庭,在填报《缙云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时,需附县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或伤残证明。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患者,经县计划生育手术鉴定组鉴定后诊断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填报《缙云县计划生育一次性困难补助审批表》时,需附鉴定诊断报告单。
第九条 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机构在收到《缙云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应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拟批准的,经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公示五日无异议后,报公益金管理机构按“一年一报一批”制度予以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季发放。
第十条 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府办、人口计生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经信局、民政局、卫生局、残联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口计生局,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由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公益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公益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集体研究决定的审批制度,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应规范财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公益金收支实行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已经享受公益金补助的家庭,出现收养或再生育行为,必须全额退回已领取的公益金。
已领取公益金补助的家庭,视家庭生活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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