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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这种情况下,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2017-10-30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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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职工2015年4月进入我市某用人单位工作,该用人单位按规定未其办理了就业及社会保险缴纳等手续。2016年2月,该女职工生育一子,但因其生育保险未连续缴纳满12个月,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那么这种情况下,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支付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因上文所述女职工生育前未缴满生育保险一年以上,故其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

同时,根据《关于贯彻青岛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或为该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未达到一年以上,造成参保职工无法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职工的生育待遇。”故按此规定,上文所述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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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产假生育津贴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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