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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日前,本市制定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本规定自2016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以及其他资金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生育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
广播君为您算一笔账,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44元,如果您所在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也恰好是这个数字,那么,生育津贴日标准就为162.63元。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即2439.45元;
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即4878.90元;
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即6830.46元;
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即20816.64元。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期除外)发生并发症的,其医疗费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费如何征缴
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征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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