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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即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孩子。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1.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证件办理
(一)《生育服务证》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
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前,夫妻凭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到一方户籍地或在女方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网上登记。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并发放新版生育服务证。
(二)《再生育服务证》
(1)当事人申请。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2)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后,应当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两个工作日,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网上提交到县卫生计生委。
(3)县审批。县卫生计生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再生育申请时,应当提供 5 项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5)女方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县卫计委政策法规、惠民信息咨询电话:5769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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