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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的。从2014年7月份开始,女方未参保男方有缴纳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报销条件的,可以享受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但生育津贴不能享受。
二是参保女职工生育的。于2017年1月1日后生育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且用人单位已为其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12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若是此前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仍按原政策执行,即连续缴费满6个月就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办理流程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在职工产假期满后6个月内向所在镇(街道)人力社保站社会保险服务窗口或市社保中心待遇核发二科(医疗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报销受理窗口申报,填写《海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市社保中心将在生育待遇申报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相关款项转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所需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准生证(第一胎)、再生证(第二胎)或生育登记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5)医疗单据,包括原始发票、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出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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