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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婚产假新规及相关假期规定

2017-11-02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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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于3月31日正式实施。修正案正式取消了晚婚、晚育的休假规定,另外明确了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以及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下面从企业用工角度整理出员工从结婚到生育所涉及到假期的规定及算法。

婚假

13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

2016年3月31日之前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假的时间仍然按照旧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第1款、第3款,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产假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休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生育遭遇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

新的产假规定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的女职工。

怀孕期间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3个月以内流产,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产假20至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第2款、第3款,《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9条、第10条。

护理假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

新规定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的男职工。

【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第1款、第3款。

除以上新修订的假期之外,企业在实际用工中还会碰到到以下假期:

产前检查假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9条

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

计划生育假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假期按出勤享受待遇: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1天:

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

单纯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1天;

同时施行两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25条

年假

1年≤累计工作年限<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10年≤累计工作年限<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20年≤累计工作年限,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算法: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法定不享有年假的情形:

已经依法享有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大于年假天数的岗位;

累计事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1年≤累计工作年限<10年的,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10年≤累计工作年限<20年的,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20年≤累计工作年限,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第10条

病假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 疗期为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医疗期满不另外补休。

病休期间,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第4条;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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