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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新规:跨统筹地区转移人员享受烟台生育待遇

2017-12-29 10:13:42 无忧保

  无忧保生育保险早报:《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38号令)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确定,继续执行《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原《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不再执行。对新规重点内容将进行逐条详解。

  关于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目前国家、省只对养老、医疗保险异地转移接续作出了规定,没有生育保险转移接续的相关政策规定。为了保障职工权益,市人社部门出台配套政策进一步放宽了享受待遇的条件,明确《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包括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参保职工只要出具养老保险转移单和转出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生育保险缴费证明,就可以按照相关政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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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生育保险烟台生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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