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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育保险新政策2017年:调整婚假及产假天数

2018-02-1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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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生育保险新政策2017年:调整婚假及产假天数

  7月28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正《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与原先的《条例》相比,新疆本地的实际婚假天数未发生变化,仍为23天,而产假的实际天数,则足足多出了30天。

  此前,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生育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98天产假。

  在此基础上,各省市再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针对晚婚晚育的人群,适当地延长婚假及产假。

  而根据此前的《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针对晚婚者,婚假延长20天,针对晚育者,产假会增加30天,这意味着凡是符合晚婚晚育标准的新疆人,最终婚假是23天,产假为128天。

  截至2016年6月,全国已有29个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个省份删除了晚婚假的相关条例,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婚假仅有三天。这些省份包括广东、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宁夏、广西、安徽、湖南、天津、山东。

  新修正《条例》,对新疆的婚假、婚假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即“3+20=23天”,尽管取消了晚婚假,可与原先相比,婚假的实际天数未发生改变,仍为2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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