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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保险规定2017年?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出台

2018-02-1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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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生育保险规定2017年 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出台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对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

  按照细则,已经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缴费手续并正常缴费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停止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已参加居民生育保险的,中断缴费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按照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对应的限额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不重复报销。

  细则规定,女职工按照本市生育登记制度办理生育登记后,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持有异地生育登记凭证的,须经本市现居住地或其用人单位所属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申报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员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生育婴儿并按规定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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