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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育保险津贴享受天数增加?最多增加了60天

2018-02-14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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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生育保险津贴享受天数增加 最多增加了60天

  新疆自治区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产后享受生育保险津贴的天数延长至158天,与过去相比,最多增加了60天。

  26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这个调整,是为贯彻实施今年7月新修改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条例》规定,今年7月28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即158天。对于晚育女职工来说,相较以前产假128天,也增加了30天。男性参保职工护理假仍为15天。

  为此,日前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生育保险津贴享受天数的通知》,调整相应的生育保险津贴享受时间。调整时间追溯至今年7月28日起执行。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在今年7月28日之前休产假,至执行日还未休满假期的,按158天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已休满的,按原规定执行。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从生育时间起算。

  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女职工流产产假的规定,落实相应的生育保险津贴待遇。即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目前,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基数再乘以产假天数就计算出了生育津贴金额。若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配偶不发放生育津贴。以乌市参保职工王女士为例,王女士今年30岁,属晚育年龄,若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0元计算,那她现在能领到15800元的生育津贴,比过去多拿3000元。

  截至目前,自治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251.8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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