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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聊城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促进聊城市医疗、生育保险的规范有序开展,近日,聊城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生育保险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调整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方式,加大对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对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可追溯到5年以内。
参保职工医疗费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已出院参保职工的医疗费报送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扣除对该机构日常审核的应扣款项后,在30日内按90%的比例将资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其年度考核结果予以支付。
参保居民医疗费的结算。参保居民医疗费的结算拨付仍按原办法执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按照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定额的50%将资金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结束之后,在扣除对该机构日常审核的应扣款项、留取10%的保证金后,将剩余部分资金全部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县(市、区)参保人员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的结算。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已出院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报送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级经办机构按照各县(市、区)参保人员上月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结算的资金数额,通知各县(市、区),各县(市、区)于25日前将所需资金上划市级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扣除对该机构日常审核的应扣款项后,在60日内按90%的比例将资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其年度考核结果予以支付。
县(市、区)参保人员在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此办法进行结算。
生育保险住院费用的结算参照职工医疗费结算方式执行。
此外,将加大对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调整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方式以后,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通过日常审核、网络监控、年度考核、专项检查、集中审计等方式,加大对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可追溯到5年以内;对违规问题,除追回已支付的基金外,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进行2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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