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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济宁生育险能报销平常查体的费用吗
孕期检查的话,城镇居民的不报销的吧,新农合的好像有免费检查项目 。
二、济宁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最新调整政策
《通知》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妊娠12周以上需要终止妊娠女职工住院引产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由每人次500元提高到每人次1600元。住院引产医疗费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于参保女职工入院当日进行联网备案,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住院引产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参保职工收取政策范围内的任何费用。
此外,定点医疗机构需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个月住院引产女职工的生育证、卫计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证明、住院病历等材料的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相关费用。
三、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险并于生育前按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险费12个月。
3.参保职工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险费2个月以上的,怀孕检查(不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的检查)、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险基金支付;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险费1年(不含补缴时间)以上的,生育险待遇由生育险基金支付。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异地生育前需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因急诊等特殊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需在五日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备案,未经审批异地生育,所发生的生育各类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女方无工作证明(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出院记录、出院结算单、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职工所选择的定点医院进行结算,已通过新农合等其他渠道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产前检查费(不含治疗费,药费、新生儿费用等)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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