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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北京户籍生育保险办理是否需要再回原籍

2018-02-21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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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市卫计委公布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补充规定》。3月1日起将按照新规定执行。此次补充规定明确了办理的流程和各方责任,今后外地来京人员办证难的问题将进一步缓解。

  事实上,早在2012年8月2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北京市计生委就印发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这次的补充规定就是针对这些实际中的困难,简化程序,对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办理《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该补充规定针对的是已经参加了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从3月1日开始,按照新出台的补充规定执行。

  同时,补充规定首次明确了婚育证明出具主体应该为本市工作单位。而户籍地有责任出具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需要现居住地配合的,现居住地按照了解情况予以支持。现居住地不了解情况的,应向外省市发协查,在15个工作日后协查没有反馈的,可凭本人书面承诺为其出具在现居住地期间的婚育情况证明。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一)本人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蓝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在本辖区居住的证明(暂住证);本人居住在外省市而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辖区的,出具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辖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夫妻双方单位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内有效)。因申请人多次流动或变换单位,单位无法开具婚育证明的,可凭本人书面承诺办理。

  (七)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其他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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