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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产假期间可不可以申请生育津贴按月均工资计发

2018-02-22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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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产假的女员工可申请生育津贴。从2013年元旦开始,《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正式施行,其中前三个月为过渡期。从4月1日起将可申领办理过渡期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或计划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资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根据《办法》规定,女员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将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计发标准低于女职工本人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记者从《办法》了解到,女员工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最高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据介绍,该《办法》已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而从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起至《办法》实施之日内分娩的参保职工,在今年6月30日前,可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追溯支付生育津贴。

  区人社局表示,20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实施《办法》过渡期,正式申领过渡期生育津贴起始办理时间为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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