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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外地生育费用如何结算

2018-02-23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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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范围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女参保人员: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所需材料

  (一)《生育保险联系单》原件;

  (二)生育住院医疗费原始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三)女参保人员医保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女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需附加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出院记录原件;

  (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受理地点

  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四、受理时限

  每月1-7日,11日至月底法定工作日。

  五、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天可予办结。

  六、政策依据

  (一)《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2006] 158号);

  (二)《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苏人保办[2010] 21号);

  (三)《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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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生育费生育生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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