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生育保险早报:根据相关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法定产假期满后,还可享受30天的奖励假,这30天奖励假属于省人大修订出台的《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法定产假的延长。也就是说,这30天的奖励假也能享受生育津贴。
特别注意!
从2017年6月1日开始,这30天的生育津贴我市已经正式发放了。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补发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52号)规定,用人单位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领补发30天奖励性产假生育津贴。
具体条件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年31日期间分娩、产假期满后继续参保缴费,且按原国家规定产假已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生育保险待遇的。
怎么申领?
用人单位自即日起,可携带《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到原办理生育保险结算手续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发;因区划调整更换参保地的用人单位,到调整后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补发的津贴有多少钱?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是: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前10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补发的是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这里也就是乘30)。这样算下来,这四五万女职工每人这次将能领到少则数千,多则上万的奖励假生育津贴。
此外,由于此次补发涉及的用人单位及女职工数量较多,各用人单位在梳理全部补发人员名单后,可一次性申报办理,本次补发业务没有截止时间。
市社保局表示,申报完成后,将进入办理流程,奖励假生育津贴将发放到用人单位。根据测算,这项补发业务涉及全市四五万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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