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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产假规定2011_深圳产假

2016-10-07 08:00:08 无忧保

  深圳产假规定2011_深圳产假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新闻链接

  深圳拟规定丈夫产假延至10天男女或同龄退休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提交正在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二审。二审稿在男性育婴假和女性退休年龄等规定上有显著变化,将男性育婴假扩至10天,女性延长退休年龄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

  女性有望与男性同龄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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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产假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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