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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符合条件生育第二胎是否可享受产假?
答:《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规定,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生育时产假为90天,难产的可增加产假三十天。该《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省的所有企业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因此,农村户口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的应给予产假和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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