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我市将择时出台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目前该办法已草拟,并提交市政府进行商议。办法明确将产假列入其中,产假规定与国家最新政策接轨。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则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者,不少于2周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者,不少于6周产假。
据统计,我市妇女人数共有229.1万人,其中育龄妇女138.3万人。
市人保局工作人员表示,我市目前还未推行生育保险缴纳政策,各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自行实施,女职工产假为90天。
关于晚婚晚育假期延长的规定,我市现按照2009年修订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增加婚假15日;晚育(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至于此次国务院《征求意见稿》中晚婚晚育不再另获优待的内容,市计生委工作人员表示两者可以结合,不会产生冲突。
一位退休老大妈告诉记者,她上个世纪70年代在瑞昌一家国企工作,清晰地记得当时产假只有50多天。听说现在的产假要增加到98天,她称赞国家政策变好,女职工们越来越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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