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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佳2014年9月10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她认为自己应当构成工伤,而所在的公司却认为不构成工伤。因此一直未为小佳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进行认定。直至2014年12月20日,小佳才自行申请了工伤认定,并由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给予受理。经过认定部门调查,最后被认定为属于工伤。小佳在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相关工伤待遇时,被工作人员告知,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申报前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那么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什么时间内进行申报?如果用人单位未进行申报的,又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笔者借本文来做简单介绍。
一、申报工伤的法定时限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点:
一是工伤认定的申报责任,以用人单位为第一责任人,以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为第二责任人。结合上海本市的实践操作来说,劳动者只有等到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鉴定诊断后的30日后,才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是申报工伤的法定时限,用人单位为工伤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鉴定诊断后的30日内,而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则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1日至1年内。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
在规定了申报工伤责任的同时,《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也指出:“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