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表示,2011年要加快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强调要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3月6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商业保险应发挥在风险管理、信息、机构管理方面的能力,抓住机遇,服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以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有关专家认为,这一系列的政策脉络表明,国家对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视。同时,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是保险业自身的应尽职责。
综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历程,尽管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以及商业保险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影响,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商业保险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前,世界各国特别是部分高福利国家,发现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很难维持高水平的社会保障,都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保险,提高社会保障的运行效率;发挥商业保险在补充养老方面的作用,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通过商业保险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丰富社会保障体系层次。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建立和推进过程中的基本方针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这就决定了要提高保障水平和丰富保障层次,离不开商业保险的参与。而要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提升管控水平,降低管理成本,实现可持续性,同样离不开商业保险这种市场化的社会管理机制。
事实上,近年来,保险业一直在积极探索参与服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前,保险业共为人民群众未来养老积累准备金近3.5万亿元,是国家社保基金理事会积累资金的4倍多。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业务中发挥了主渠道作用,保险公司承办的企业年金占全部法人受托业务的90%,共与4000多家企业签订了企业年金管理合同,受托管理业务71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