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养老保险合并


【导读】在城镇化和人口流动迅速的今天,养老保险保障适应流动性和城镇化的需要已成为必然趋势,为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国家实施了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的政策,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起到重要推动作用。那么,浙江省养老保险能不能合并?养老保险合并政策有没有推广到浙江呢?
浙江省养老保险合并规定
根据浙人社发[2014]93号文件精神,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项制度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先申请按当地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如不愿延长缴费,可按规定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如不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具体请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养老保险合并说明
一、养老保险省内合并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具体办法。
二、养老保险跨省合并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的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并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养老保险相关链接】:
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公务员养老金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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