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唐钧(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中新经纬特约专家) 近一段时间,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基数”双双下调,虽然两者都是“缴费基数下调”,但是实际的内涵并不一样。“单位缴费基数下调”,比较好理解,那就是实实在在地降低原来的缴费比例。譬如北京,就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的比例从20%降到了19%。至于“个人缴费基数下调”,问题就不那么简单。 现在说的“个人缴费基数下调”,实际上是以扩大“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来实现的。在《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有一个“支撑行动”是“扩大基本保障覆盖范围”,其中提到:“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仔细琢磨,这段话的意思中实际上承认了以前的“缴费基数统计口径”中存在“不合理”的成份。 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自2006年起,参保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是20%;个人缴费比例是8%。2010年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沿用了这个已经约定俗成的缴费比例,并且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也是需要缴费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则毋需缴费。但是,“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制订”。于是,在实际操作中,各省市自治区并没有按法律规定的按“本人工资的比例”,而是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基准来计算个人应缴的保险费金额。 那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又是怎么计算的呢?各地实施细则的规定大同小异,一般是按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来确定的:也就是说,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可以酌减,但最少不能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可以酌加,但不能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接下来的问题是:社会平均工资是怎么计算的呢?看起来很简单,但是,因为计算的方法和过程并不透明,我们也只能云里雾里。 虽然国务院的《意见》今年才颁发,但是上海市在2014年为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而发布社会平均工资时,有这样一个注释:“2013年起,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包括全部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无独有偶,同年,北京市的注释是:“2010年起,逐步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范围。全市法人单位职工工资数据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通过对全市法人单位进行调查得到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数据是通过人力社保局人力资源市场薪酬统计调查数据取得。”从以上的注释看,至少这两个城市的社会平均工资早就把“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了。 |
唐钧:社保缴费基数下调个人收入未必会变多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