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孙某系沈阳长城无缝钢管厂职工,双方于1991年3月15日建立劳动关系,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孙某工作期间,该钢管厂拖欠其工资共计3万元,并欠缴部分社会保险。孙某向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2003年至2013年10月30日拖欠3万元的25%工资赔偿金75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6万元;支付双倍工资3.6万元。该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在仲裁范围内为由,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孙某起诉至皇姑区人民法院。 [案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孙某于2013年12月4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解除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12月4日解除。 关于孙某主张该厂支付经济补偿3.6万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孙某同意按照2013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沈阳市2013年7月1日前最低工资为每月1100元,2013年7月1日后最低工资为每月1300元,故孙某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应为1200元。结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1991年3月15日至2013年12月4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时间,该厂应向孙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200元。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孙某同意按照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双倍工资,故该厂应向其赔偿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700元。本报小编 王月 |
企业拖欠工资社保 解除合同还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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