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满60岁重新办理待遇核定


从天津市人社局获悉,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 4月1日起,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人员出生日期变更后,其领取养老待遇实际年龄已满60周岁重新办理待遇核定,自待遇核定的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不满60周岁的,终止发放其待遇,本人应一次性退还已领取的待遇,待年满60周岁时,重新核定发放待遇。
日前,天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员出生日期变更后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已领取城居养老待遇人员,经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变更出生日期后,其领取待遇实际年龄已满60周岁或不满60周岁的,待遇发放分别做出新规定。
出生日期变更后,其领取待遇实际年龄已满60周岁的,由本人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养老待遇核定手续,社保经办机构自待遇核定的次月起按照新标准发放。其实际年龄不满60周岁的,由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撤销已审核办理的养老待遇发放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据此终止发放其待遇。同时,本人应一次性退还已领取的待遇。待本人年满60周岁时,再按本市城居基本养老保障有关规定,重新审核发放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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