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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省养老保险领取标准时间是什么如何计算缴费年限

2017-09-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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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江苏省养老保险领取标准时间是什么 如何计算缴费年限

  走南闯北,多地就业参保,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退休后养老金到底在哪里领?2017年江苏省养老保险领取标准时间是什么?如何计算缴费年限?江苏省人社厅转发通知,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详细回答了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去哪里领取养老保险、如何计算在多地的视同缴费年限等问题。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已经按原规定办理了待遇领取手续的,此次不再予以调整。

  养老保险领取地视5种情况而定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通知》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10年1月1日以后跨地区流动就业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2009年12月31日前跨地区流动就业但在2010年1月1日以后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的,根据5种不同情况,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1.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在累计缴费满10年地区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年限不够,转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多地年限均不够,资金归集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5.缴费年限不足,可在当地申请延缴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但在2009年12月31日前跨地区流动就业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之后未再流动就业,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符合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即为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在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申请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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