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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解读

2017-11-09 09:48:06 无忧保

  无忧保养老保险早报: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将外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

  答: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到本市,参保后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

  (一)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人员;(二)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三)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人员;(四)缴费延长地为本市的人员;(五)经县级以上组织、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出本市如何办理?

  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人员,应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到外省市的人员,应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87号),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哪些人员待遇领取地为本市?

  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户籍均在本市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且在本市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也不在本市,且最后一个缴费年限(不包括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参保地为本市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本市,且在每一个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均不满10年的本市户籍人员;《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实施后没有再转出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需延长缴费时,哪些人员缴费延长地为本市?

  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的本市户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在本市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本市,且在每一个参保地缴费年限均累计不满10年的本市户籍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确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在本市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向本市最后一次参保缴费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确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本市,且在每一个参保地缴费年限均累计不满10年的本市户籍人员,向户籍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确认。

  ★在本市和外省市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如何办理转移?

  答:参保人员在本市和外省市同一时段存在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先转后清”原则,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再由转入区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将同期重复缴纳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本息)退还本人,相应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在本市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在外省市保留参保缴费的人员,应向保留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清退当地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

  在外省市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在本市保留参保缴费的人员,由本市参保缴费区社保经办机构清退本市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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